顺风车主曾某波开着车将乘客从益阳载到长沙,被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拦下,还领到了一张2万元的“罚单”。曾某波因此诉至法院。11月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的相关情况。
顺风车主曾某波开着车将乘客从益阳载到长沙,被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拦下,还领到了一张2万元的“罚单”。曾某波因此诉至法院。11月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的相关情况。
曾某波系滴滴平台签约的顺风车主,2017年5月17日,曾某波通过滴滴平台接到搭载顺风车的订单,出发地为益阳市南县茅草街,目的地为长沙市火车站。上午11时许,曾某波驾车行驶至长沙市岳麓区某路段时,被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岳麓分局”)执法人员拦截和扣押,并向曾某波出具了《公共客运管理行政强制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拟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曾某波认为,相关处罚均违法,应予以撤销,故诉至法院。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曾某波的全部诉讼请求。
曾某波不服,提出上诉。长沙中院认为,《长沙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服务范围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合乘平台不得提供跨省市、跨区域的合乘信息服务。
曾某波在滴滴平台注册成为顺风车车主,案涉行程系从益阳市到长沙市的长途客运行程,滴滴平台发布跨区域的合乘信息服务系违法行为,曾某波从滴滴平台接受跨区域合乘行程的行为亦不符合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顺风车)的定义特征,属于违法行为。曾某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曾某波不服,申请再审。湖南高院认为,本案再审申请人曾某波利用网络平台预约载客行为应认定为顺风车搭乘行为而并非非法营运行为,其行为不适用《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提供合乘信息的主体为滴滴平台公司,违反相关合乘规定的后果不应由再审申请人承担。且岳麓分局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遂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了岳麓区交通运输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