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昌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天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开出多张罚单,总罚款额达5.18万元 。这是自2017年2月1日绍兴市“网约车”新政正式实施以来,我县对网约车平台开出的首批罚单,并已进入处罚程序。
春运来临,人员流动大,增加了疫情传播的风险,防控形势仍然严峻,疫情防控一刻不能放松。
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开展重点场所“守小门”工作交叉互查暗访行动,执法人员加强现场检查,从暗访和现场执法检查反馈显示,滴滴平台公司依然存在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平台驾驶员疫情防控措施落实监督不到位的问题;
同时,网约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存在车辆不符合营运资质,未提醒乘客出示健康码并核验,未提醒乘客佩戴口罩等情况。
执法镜头
依法查办 严控客运市场秩序
近期执法队通过信息平台数据调查取证和运政APP中查询发现,多辆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车辆不符合营运资质,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执法队按照法律法规,依法对滴滴公司网约车平台开出了罚单。
案例一
滴滴平台驾驶员王某于1月18日在滴滴平台接单,驾驶浙D**R0车辆将乘客从新昌县龙山雪塘里副食店对面送到新昌佳艺广场停车场,经查,该驾驶员和车辆均未取得网约车营运资质。
案例二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的车辆浙DD***07、浙DD***25、浙DD***30等十余辆网约车在营运过程中,乘客上车前驾驶员未提醒乘客出示健康码并核验,未提醒乘客佩戴口罩等行为,存在安全隐患。县交通执法队通过信息比对、调查取证工作后,依法向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此开出了我县对网约车平台的多张罚单。同时,对未取得相关营运资质的车辆永久封禁,不能接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八)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报告道路运输安全情况或者隐瞒、拖延不报、谎报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
此次针对平台的行政处罚也是希望相关网络预约车平台公司,认真按照上述规定,主动严查现有车辆情况,更加规范的管理运营,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下一步,管理部门仍将严格依据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控我县客运市场秩序,为百姓春节放心出行提供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