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证件过期还营运?平台立即停业整顿

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安全及经营者、驾驶员等合法权益,2019年10月,《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再次修订,更清晰规定了企业、巡游车企业的经营主体责任,对违反条例规定的企业将依法给予处罚,甚至吊销经营许可。  
【案例回顾】  
今年1月20日,南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展交通运输行业春运安全生产行政检查,发现深圳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公司南宁分公司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已于2021年12月6日届满,而该公司仍在开展经营活动。  
为维护网约车市场经营秩序,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相关经营活动,并立即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准许延续。同时告知企业法人,若在未重新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前再次开展无证经营,执法人员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法律法规分析】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网约车客运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网约车客运经营许可:(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国家、自治区规定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三)在本市企业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信息系统、专职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管理等能力;(四)在本市有与注册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经营场所、服务网点;(五)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网约车客运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自取得经营许可之日起十五日内,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经营协议,并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协议约定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网约车客运经营许可有效期为四年。网约车客运经营许可期满需要延续的,网约车企业应当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决定是否准许延续。  
《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网约车企业不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整顿不合格的,撤销网约车客运经营许可。  
本案中,该公司于2017年12月获得南宁市行政审批局批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于2021年12月6日到期,而该公司在今年1月20日仍存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相关经营活动,涉嫌使用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视为不具备第十六条的规定条件。执法人员依据《条例》第五十条,责令该企业立即停业整顿,如整顿不合格的,将依法撤销其网约车客运经营许可。同时,依据《条例》第十七条,执法人员该公司立即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决定是否准许延续。  
【执法人员提醒】  
经营许可是企业法人从事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等活动前所必须完成的前提,不管是单位、个人还是团体,都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在允许的范围内合法经营。执法人员提醒广大交通运输企业人员,提高遵纪守法意识,自觉依法依规经营,共同维护平安交通秩序。

网约车问题请联系微信:CCSK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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