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临近,
许多人盼望着早点回家,
网约车、顺风车方便快捷,
成为不少乘客的首选。
一些司机也想着分摊成本,
如果还能从中赚点外快就更好了。
然而,
这种情况却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案件详情
国庆节放假期间,司机李哥驾驶私家车载4名乘客从厦门前往漳州途中,被交通执法人员查获。
由于李哥未能提供《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等有效证明,交通执法部门认定其行为属于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依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决定对李哥处罚款10000元。(另扣押案涉车辆 45 天)。
李哥认为自己是开顺风车,不属于非法营运,诉请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
?二是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
虽然李哥陈述两名乘客系从平台看到顺风车出行信息后电话联系其乘车,但该两名乘客陈述的联系电话号码不同,李哥主张出行信息系其发布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另两名乘客是在不知道平台出行信息的情况下,主动联系李哥,询问行程并乘车,不符合司机事先发布出行信息这一条件。最终,法院认定该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哥的诉讼请求,李哥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通常大家所说的“顺风车”,也就是私人小客车合乘。这种出行方式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但应遵守相关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厦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规定
私人小客车合乘: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不以营利为目的系私人小客车合乘区别于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的本质特征,需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合乘车辆;二是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
李哥的行为属于借“顺风车”名义,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反了《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应受到行政处罚。
来源:厦门市思明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