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洋浦)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人民银行、国税局、网信办: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网信办秘书局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2016〕143号,以下简称《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总体技术要求(暂行)>的通知》(交办运〔2016〕180号,以下简称《总体技术要求》)要求,为更好指导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网约车经营者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抓紧建立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机制
根据省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网信办等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负责统筹开展网约车经营者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确保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各成员单位要公布联络员名单和电话号码,由联络员负责向社会提供线上服务能力认定业务咨询服务,指导网约车平台公司做好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
各市县(洋浦)政府要及时发布实施细则,抓紧制定和完善监管政策、措施与办事指南,确保网约车许可工作及时顺利开展。同时,在网约车经营许可工作过渡期间,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过渡期工作方案,确保网约车许可相关工作平稳实施,切实维护行业稳定和健康发展。
各市县(洋浦)要建立由交通运输局牵头,公安局、人民银行、国税局、网信办参与的线上能力认定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小组,共同做好网约车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各项工作。
二、规范实施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流程
(一)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和《通知》的规定,在本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平台公司,向所在地交通运输局提交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相关材料(有关要求详见附件3)。
(二)平台公司所在地交通运输局初步查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共13项)后,及时转送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在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分送各成员单位进行审核。所有申请材料交换由各成员单位联络员负责。
(三)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审核工作,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交通运输厅反馈正式书面审核意见。因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而重新补充材料造成的时间延误不计算在相应部门审核材料的时间要求内。
(四)省交通运输厅在收到反馈意见后的3个工作日内审核出具具备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同时,将审核结果上报交通运输部。对未通过审核的,出具不具备线上服务能力意见告知书。对于未通过认定的,由未通过审核项目的负责部门加强对申请企业的指导,整改合格后可再次申报。
(五)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应向省级通信管理部门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站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约平台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省公安厅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三、加强网约车平台事后监管
各市县(洋浦)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人民银行、国税局和网信办要加强对网约车线上服务的监管,对在经营过程中网约车经营者达不到线上服务能力条件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上报各相应主管部门并抄送省交通运输厅。
网约车平台公司需按照《总体技术要求》的规定,将数据接入交通运输部监管平台。各市县(洋浦)交通运输局通过监管平台对网约车平台、网约车车辆、网约车驾驶员及运营服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四、其他
网约车监管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随着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的深化,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和条件可能会有变化或调整,从而导致办理流程和检测机构发生细小变化。若有此类变化时,请各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不再另外联合行文通知。
附件:1.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等6单位《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
的通知》
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总体技术要求(暂行)>
的通知》
3.海南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平台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流程及相关材料说明
4.公安主管部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平台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申请材料说明
5.通信主管部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申请材料模板
6.人民银行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平台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申请材料说明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通信管理局
海南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网信办
2017年6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