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烟台市交通运输局获悉,《烟台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2023年6月1日起实施。《细则》明确将网约车和出租车一样,纳入主管部门监测范围,规定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范围扩至烟台市行政区域,同时,《细则》首次明确规定,从事网约车车辆应为新能源车,旨在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
《细则》共七章74条。其中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了细则出台的目的、适用范围、定价机制等内容,同时明确了各部门的管理职责。
《细则》中,正式明确网约车平台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获省级主管部门许可后,方可开展服务。网约车平台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在我市有相应服务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等条件。许可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期限为“3年”,经营区域为“烟台市”。
《细则》还明确了网约车经营平台责任,指出,约车平台公司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应当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和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同时,要求平台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和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关于网约车车辆,《细则》首次明确规定为新能源车。其中,纯电动车辆轴距不低于2600毫米、续航能力达到300公里以上,其它新能源车辆轴距不低于2650毫米。
个人申请网约车运输证的,仅限其所有的一辆车辆,并由车辆所有人本人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车辆使用年限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满8年的,退出网约车经营。
《细则》还规定,网约车不得擅自改变车辆出厂外观,车身不得有区别于私家车的专用标识和设备,不得巡游揽客。
关于拼车、顺风车服务,《细则》也明确定义为“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同时明确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是互助自愿、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有关责任事故及纠纷,应当由合乘各方根据达成的合乘协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细则》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